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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任何凡進口或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准。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請型式批准,須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遞交型式批准申請書、計量器具樣機照片和必要的技術資料。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應根據外商或其代理人遞交的資料進行計量法制審查。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接受申請後,負責安排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並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提供樣機和以下技術資料:
(一)計量器具的技術說明書;
(二)計量器具的總裝圖、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檔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測試報告;
(五)使用說明書。
定型鑒定按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發佈的《計量器具定型鑒定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主要內容包括:外觀檢查、計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環境適應性、可靠性和壽命試驗等。
定型鑒定的結果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並准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標誌和編號。
進口以銷售為目的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在海關驗放後,訂貨單位必須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