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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I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
電信產品進網許可證

  為了保證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加強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維護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資訊產業部制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末端,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資訊功能的電信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

  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是指涉及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路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的網路之間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資訊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以及資訊產業部的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品質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附送國務院產品品質監督部門認可並經資訊產業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品質認證證書。

申請進網許可證應該提交的資料

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向資訊產業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企業情況介紹;
•  品質體系認證證書或審核報告;
•  電信設備介紹;
•  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
•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供資訊產業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  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新產品應當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試驗報告。

   此外,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新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的電信網上或者資訊產業部指定的類比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試驗,並由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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