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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RC
中華人民共和國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九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條例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 ( 站 ) 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其中要求研製和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對於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為了加強對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 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和《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 》,規定要求凡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遵守本規定,在該規定中,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同時明確指出凡向我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商須持有我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設備須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

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需要提交的檔:

  1. 提交《核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2. 提交生產廠商的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影本,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品質保證體系等情況介紹。
  3. 國外核准情況的證明檔影本(該項只適用於進口設備)。
  4. 申請單位若是代理商須提交生產廠商指定授權代理辦理型號核准的法律證明檔及申請單位的 “ 企業營業執照 ” 影本。
  5. 提交申報型號的技術說明書、技術手冊、主要技術性能、指標,設備電路簡易方框圖,近期檢測報告或測試資料。
  6. 設備的清晰彩照 5 ~ 7 寸(整體照片及前後面板),照片上要將生產廠商的標牌、設備型號清晰顯示,並標明結構尺寸。
  7. 申請核准型號每一種提交 20 台設備序列號供抽樣(進口設備有國外核准證明檔的可以免抽樣)。以上資料一式二份;申請時交一份給設備檢測處;另一份資料待設備檢測合格,取檢驗報告時一併交國家無線電管理局頻率規劃處。
  8. 為了便於型號核准檢測、辦證及辦證後的工作聯繫,凡國外來我國大陸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的公司、生產廠商在中國大陸未設代理處(辦事處)等機構的,須授權中國大陸某一註冊單位方可辦理。

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的檢驗依據及標準:
  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檢驗依據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佈的檔,正式頒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照標準為國際標準 ( 如:國際電信聯盟 (ITU) 、 IEEE 等國際組織通過的技術檔 ) ,區域標準 ( 如:歐洲 ETSI 、美國 FCC 等區域組織或機構通過的技術檔 ) 。核准頻率範圍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用於某種業務的相應設備所規定的工作頻率範圍,詳細劃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其中檢測標準的選擇順序依次為無線電管理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企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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