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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CE 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實際上CE也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縮寫,如法文COMMUNATE EUROPEIA,義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等.中文為歐洲合格認證。

  CE 標記的英文曾使用 EC Mark ,但在 1993 年 7 月 22 日發表的歐盟產品指令 Product Directive 第 98/68/EC 中正式使用 CE Marking 取代 EC Mark 。至今, CE Marking 一直是歐盟檔中使用的官方術語。

  CE 標記是歐州共同體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安全標誌。凡是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並且經過適宜的合格評定程式的產品皆可貼 CE 標誌。各成員國不得限制加貼 CE 標誌的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因此, CE 標誌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

  指令( DIRECTIVE )是歐洲共同體理事會和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依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的授權所指定的立法性文件之一。通常情況 下各成員國必須在 12-24 個月內轉換成國家法律。

  不同的產品分別由不同的 “ 產品指令 ” (英文為 Product Directive )所指導。只有符合產品指令中的相關規定與要求的產品、才可以准予攜帶 CE 標記。

絕大多數涉及到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產品(比如:玩具、電器、通訊、機械、建築材料、醫療、保健、量具等)已經被強制性地列入必須攜帶 CE 標記。

  截止 1997 年 12 月,歐共體發佈的實行 CE 標誌的指令如下,現將適用產品、指令文號、施行日期等分別列表:

適用產品 指令文號

施行日期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建築產品

 89/106/EEC  27.6.1991
 電磁相容指令  89/336/EEC  1.1.1996
 機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5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非自動稱量儀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可移植醫療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5
 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15.6. 1998/4/3
 燃具爐具指令
 90/396/EEC  1.1.1996
 無線電及電信終端設備指令  99/5/EEC  4.8.2000
 鍋爐指令  92/42/EEC  1.1.1998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2003
 低電壓指令  73/23/EEC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7
 通訊衛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7
 升降設備指令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2000
 用於爆炸性氣體設備  94/9/EC  1.7.2003

 娛樂用船隻指令

 94/25/EC  16.6.1998
 非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Proposal:COM(93)319  1.1.1999
 包裝及廢棄包裝物  94/62/EC  31/12/1999
 高速鐵路系統  96/48/EC  
 船用設備  96/98/EC  
 載人索道設施  2000/9/EC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管制時,該產品只有在被證明符合全部有關指令的規定後,才能加貼 CE 標誌。例如:若對一個 DVD 僅做安全測試 ( 低電壓指令 ) ,則不構成使用 CE 標誌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相容指令同時滿足後才能施加 CE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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